南通大学教学督导工作规程
通大教〔2015〕25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科学规范地开展各类教学评估工作,确保教学工作有序稳定运行,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维护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教学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宽容、平等”的基本原则,坚持“督为基础,导为方向,督导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领导的参谋和教师的帮手。
二、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领导学校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主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国际教育的副校长担任。杏林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校分别建立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和留学生教学督导组。各督导组在督导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其督导范围包括学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的教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科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督导制度,各学院成立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组。
三、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本科生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教学规范的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监督与指导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及有关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与指导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与机制的建立情况;定期或随机到课堂听课,掌握一线课堂教学的实际情况;参加考场的巡视,检查考场纪律;参加学校期初、期中、期末等教学检查工作;组织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实践教学等专项教学检查。
(二)参与教学工作的评估与考核。主要包括:学院评估、专业评估和课程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教学工作基本状态数据库建设和分析等。
(三)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促使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参与教学事故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五)围绕教学中心工作,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教学改革的建议;发现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向教学督导委员会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推广先进教学经验和优秀教学成果的建议。
第八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教学运行状况。深入研究生教学一线,通过听课、教学检查、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了解教学工作状况。
(二)对研究生培养过程进行全程督导。督导内容主要包括: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科学研究、论文撰写以及答辩等。
(三)指导研究生导师开展研究生教学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他们提高指导水平。
(四)参与学校、学院的各项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
(五)总结督导工作,并对学校、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留学生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责
(一)对留学生的培养计划和教学运行状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时数、教学安排、集体备课情况等。
(二)对课堂授课质量、实验教学、实践教学进行督查。随机检查教师授课情况,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反馈给有关教师;对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和实验教学质量进行督查;对留学生见习、实习工作的安排及质量进行督查。
(三)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促使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参与学校、学院的各项留学生教育评估工作。
(五)对学校、学院留学生教育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制度
第十条 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教学督导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召集督导会议、布置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总结和考核等。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例会制。通过定期召开例会,学习有关文件,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政策,汇总并讨论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
第十二条 工作登记制。督导组应做到每项工作都有案可查,每个结论都有据可依,督导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认真做好详细记录,并作出客观评价。
第十三条 教学信息处理单制。教学督导在检查、调研中发现问题,应填写教学信息处理单,及时递交有关部门,并督查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工作总结制。每学期结束前,督导组进行督导工作总结;每年形成教学督导工作的年度总结,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报告。
五、督导人员的聘任与考核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知晓教学规律,熟悉教学业务。
(二)掌握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素养。
(三)有良好的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校有较高的声誉。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沟通能力强。
(五)原则上应具有正高职职称或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且具有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年龄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受聘时应至少能任满一届),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的聘任
教学督导的聘任程序为:个人申请或学院推荐,教学质量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学校审定。学校颁发聘书,一届聘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的待遇
学校为教学督导组提供工作场所,对聘期内的教学督导付以一定酬金。学院参照以上条件聘任学院教学督导,酬金由学院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的考核
教学督导的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由督导组组长组织。考核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出勤率、督导业绩和身体状况等;考核的程序为个人小结、组长考核、教学督导委员会审定。因个人原因或考核不合格,可主动申请辞去督导工作或由学校提前解聘。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